为加强军士生的教育管理,促进军士生争先创优,引导 军士生全面发展,提升管理工作的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 和精细化水平,结合军士生管理工作实际,以量化考核的方 式对军士生的综合表现予以客观评定,结合实际情况,特制 定本办法。
第 一 章 总 则
第 一 条 考评办法对军士生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、专 业学习、军事训练、内务卫生、作风纪律、完成任务等方面 情况进行全方位、全时段考评。
第 二 条 考评基础分为60 分。考评由辅导员、教官参 与组成班级量化考核小组,考核小组根据军士生每月综合表 现,参照加、扣分细则实施。
第 三 条 考评结果分五个区间:总分 60 分以上,且扣
分不超过 6 分者,评为五星级军士生;总分 57 分(含) 以 上,且扣分不超过 9 分者,评为四星级军士生;总分 54 分 (含) 以上,且扣分不超过 12 分者,评为三星级军士生; 总分 48 分(含) 以上 54 分(含) 以下且扣分不超过 18 分 (含),认定为二星级军士生;总分 42 分(含) 以上 48 分 (含)以下且扣分不超过 24 分(含),认定为一星级军士生; 总分42 分以下为不合格军士学生。
第 二 章 量 化 考 评 结 果 应 用
第 四 条 军士生量化考评结果作为本人资格审查、推 荐入伍、综合测评、评优评先、推优入党、奖学金和助学金 评定(不含国家认定的五类人员和建档立卡学生)等主要依 据。
第 五 条 每月对考评结果进行公示,对五星级军士生 予以表彰,对一星级区间的军士生予以通报批评。
第 六 条 学期两次被评定为二星级区间的军士生或一 次被评定为一星级区间的军士生,取消奖、助学金(不含国 家认定的五类人员和建档立卡学生)的评定、学校评优评先、 推优入党等资格。
第 七 条 学年内不少于三次被评为五星级军士生才能
评优评先、推荐参加积极分子培训学习,学年内不少于四次 被评为五星级军士生才能推优入党。(学年内量化排名在班 级人数的30%内才符合评优评先、推荐参加积极分子培训学 习,学年内量化排名在班级人数的20%内才能推优入党)。
第 三 章 加 、 扣 分 细 则
第 八 条 加分细则
(一)通过英语 A 级、 四、六级考试,分别加 1 分、3 分 、5 分;
(二)才艺或技能获得国家高级资格证,加 10 分/项;
(三)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,加 2 分/项;
(四)原创文章被学校及相关部门录用,院(系)级加 1 分/次、校级加 2 分/次、校级以上加 3 分/次;
(五)学期综合平均考试成绩(无挂科)获班级前三, 分别加 3 分、2 分、1 分;学期综合平均考试成绩进步十个 名次以上者加2 分。加分加在学期最后一个月。
(六)熟悉军士管理相关制度,每年组织一次军士学生 管理制度考核,对在考(试)核成绩达到90 分以上者,加 2 分/次,85 分以上者,加 1 分;
(七)党的理论考试班级排名前三,按由高到低依次分
别加 3 分、2 分、1 分/次;
(八)积极主动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学习和讲座活动, 受到书面表彰的加2 分/次;
(九)学期,在体能达标的基础上,体能考核按照优秀 次数,优秀四项及以上加3 分/次、优秀三项及以上加2 分/ 次、优秀两项及以上加 1 分/次;
(十)学期被评为“军事标兵 ”,加 3 分;
(十一)课余时间(不占用上课和训练)为班级做出特 别贡献者,经辅导员班主任提名,班级评议同意,可加 1 分。
(十二)参加集体活动表现(突出)或参训积极、任劳 任怨者,经辅导员、班主任推荐,班委会研究同意,可加 1 分;
(十三)军事训练水平提高较快(比照上次训练成绩提 高一级),加 1 分/次;
(十四)经院(系)团总支组织检查评比,被评为“ 内 务先进宿舍 ”的,舍员加0.5 分/次、舍长加 1 分/次;经学 校组织检查评为“文明宿舍 ”的,舍员每人加 1 分/次,舍 长加 2 分/次;
(十五)有见义勇为、敢与歪风邪气做斗争(赌博、酗
酒、斗殴、网贷)行为,经军士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,酌 情加 5-10 分/次;
(十六)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的或者正确处理并消 除安全隐患的,经组织调查属实报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 的,可分别加 5 分/次、10 分/次;
(十七)发现他人发生矛盾、纠纷,及时上报并予以制 止,避免矛盾激化,经上级领导确认属实可加2 分/次;
(十八)有拾金不昧、乐于助人等行为,经班委会调查 属实,可加 1 分/次;
(十九)个人先进事迹被校、院级以上媒体录用、通报 的,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,可加 1—5 分。
(二十)节假日参加志愿者服务,经社区和街道办或其 他机关单位书面证明属实的,每次可加 1 分;获得县区以上 先进表彰的可加3 分。
(二十一)班、团干部履职尽责,任职满一学期者加3 分,舍长任职满一学期者加2 分,连续任职按学期加分(班、 团任职叠加加分,加分每年最高不超过 5 分);担任多职务 者按最高职务加分。
(二十二)纪律观念强,服从命令,听从指挥,严于律
己,经班级民主评议认可的,加 2 分/次;
(二十三)严格遵守《军士生一 日生活制度》,月度表 现优秀,经班级或者学院民主评议认可的,加 2 分/次;
(二十四)获国家、省级、校级、院(系)级优秀学生 干部、优秀团干、优秀团员或其他荣誉称号,分别给予加 10、 6、3、1 分/次。
(二十五)代表学院参加国、省各项比赛获得前一、二、 三等奖(金、银、铜)者, 国家级分别加 10 分/次、9 分/ 次、8 分/次;省级分别加 6 分/次、5 分/次、4 分/次。
(二十六)在学院组织的各项赛事中获得前三名,分别 加 3 分/次、2 分/次、1 分/次;(运动会破记录结合名次最 高加5 分),运动会按奖项加分累计分值不超过8 分。
(二十七)学生干部履职尽责,所负责的工作在学院检 查中被书面表扬,可加 3 分/次;
(二十八)其他未明确的优秀行为,参照《延安职业技 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相关条款,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, 酌情给予加分。
第 九 条 扣分细则:
(一)考试作弊或者其他违反考场纪律,扣 10 分/次,
情节严重的,同时按校纪校规处理;
(二)违反课堂纪律,扰乱课堂秩序,有无理取闹、顶 撞老师等过激行为,经军士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,扣 10 分/次,情节严重的,按校纪校规处理;
(三)上课吃零食扣 1 分/次;
(四)学习不认真,有上课睡觉、交头接耳、窃窃私语、 玩手机、不按时交作业等行为,扣 1 分/次;
(五)私自将实训器材带出实训场所,扣 3 分/次;
(六)不遵守公共安全,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、私接电 源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易造成安全隐患的违纪行为,经检 查发现扣2 分/次,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。
(七)校园、教学区、军士营区等责任场所卫生打扫不 彻底、不干净,当值学生扣 1 分/次;不讲文明、不讲卫生、 军容不整、不符合军人内务标准的,经老师或者学生干部检 查被通报的,每次扣 1 分。
(八)未按照《一日生活制度》时间节点作息,经通报 批评,扣 1 分/次;
(九)对违纪行为,知情不报、故意掩盖,扣 3 分/次, 凡有学生干部参与违纪行为的,撤销其干部职务,并追加扣
2 分;
(十)不服从管理,顶撞学生干部或执勤人员,公众场 合骂人、说脏话等有损军士生形象的不良言行,扣 3 分/次;
(十一)打架、斗殴等未造成严重后果,扣 10 分/次;
(十二)私拿、私用他人物品占为己有者,扣 10 分/次;
(十三)在校园(教室、宿舍)公共场所吸烟被发现或 被反映者,扣 10 分/次;
(十四)损坏公物,浪费水、电,扣 2 分/次;
(十五)随地吐痰、乱倒脏水、乱丢垃圾等杂物,扣 1 分/次;
(十六)军士生严格按照《纪律条令》、《队列条令》、《内 务条令》生活、学习,未按条令要求执行,存在条令意识差 的人员,扣 2 分/次;
(十七)参照部队着装相关规定,擅自着作训服外出或 转借校外人员的、着军装拍摄照片上传网络和视频聊天等行 为的,造成不良影响,经发现属实的,扣 5 分/次,情节严重 的给予扣 10 分/次。
(十八)在军容风纪检查中,未按军人行为规范要求, 仪容仪表、着装不规范,扣 1 分/次;
(十九)严格执行学生请、销假制度,事假(因公除外) 一般按天计算(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),事假每请假一天扣 0.5 分;凡因病假影响到学业成绩,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; 凡不按时履行请、销假手续的,扣 5 分/次;
(二十)无故不参加集合扣 2 分/次,列队集合和队列 行进中,精神不振作、动作懒散、不听从指挥、违反纪律扣 1 分/次,带队学生干部不起主导作用的追责扣2 分/次;
(二十一)规定休息时间内大声喧哗、制造噪声,影响 他人正常休息,扣 2 分/次;
(二十二)未经批准,不参加集体活动,扣 3 分/次;
(二十三)课程考查、考试不及格,扣 5 分/次;
(二十四)旷课(训)扣 5 分/课时,迟到、早退扣 1 分/次;
(二十五)男女交往中,在公共场所有不雅行为者,一 经发现每次扣5 分;
(二十六)学生干部不能履行职责,所负责的工作在学 院检查中被批评,扣 2 分/次;
(二十七)违反《手机使用管理规定》,上课期间,未 经批准,私 自使用手机扣 2 分/次;被查到违规使用手机并
有备用手机扣5 分,因使用手机造成负面影响,情节严重的, 报经军士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,扣 10 分/次;
(二十八)非节假日、周末未经批准擅自到校外活动的, 扣 10 分/次;在校园封闭管控期间,私自翻越围墙或通过其 他非正常方式外出校门的,一经发现按照校规校纪严肃查 处,并扣 20 分;
(二十九)军士生因违纪,尚未构成转系、开除学籍的, 同时在军士学院内大会通报批评的,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 究,扣 20 分/次;
第 十 条 出现一人一次符合多项加、扣分细则时,应 分别进行加减分,不得合并、累计。
第 四 章 附 则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军士学院负责 日常管理和执行,由学生处裁定和最终解释, 自颁布之日起 执行。